法槌,它象征着权威、严肃、裁决、程序、公正严明、公平正义。法官用法槌,无疑在向人们传递着一种讯息,这种讯息就是法官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司法尊严的一种体现。就像法官出庭时全体人员必须起立一样,这种尊重的体现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而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敬仰。
法槌在中国并不完全是舶来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开始使用惊堂木,这可以被视为法槌的雏形。据《国语.越语》记载:“惊堂木,长六寸,阔五寸,厚二寸又八,添堂威是也……”唐代之前的惊堂木上没有图案。唐太宗时期,惊堂木上开始雕刻龙、虎、狮等动物图案。唐永昌年间,惊堂木图案定为龙形,取龙乃皇权之意。其后,宋代惊堂木图案为卧虎,元代为三爪或四爪龙,明代为五爪带角龙。清康熙年间,惊堂木上的龙形修改成嘴缩身瘦的模样,看起来像一条蛇。此外,惊堂木的选料和工艺也极为讲究,选材多以高档红木为主,质地坚硬,纹理细腻,敲击桌案时声音响亮。而今,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监制的法槌呈红褐色,槌身及底座的材质均为名木海南檀(又称“花梨木”)。这种名木纹理清晰均匀,质地坚硬、有光泽,抗弯曲耐腐蚀,用它制成的法槌,敲击时发出的声音较为清脆、响亮。法槌槌身为圆柱形,两头为对称的半圆形,槌体顶部镶嵌象征公平正义的天平铜片,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我国传统纹饰,圆形和方形结合的底座形成强烈的方圆对比,暗喻方圆结合、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我国最早使用法槌的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年9月14日,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敲响我国大陆法院庭审第一槌。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开始施行,从此,法槌成为法庭审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一。
随着法槌一落,槌声一响,便是法律各项仪式的开始或是结束,这就是一个运送正义的程序。再如有学者所言正义需要通过程序来实现,没有正当程序也就没有正义;同时,正义也需要仪式体现出来,没有法律仪式也就没有正义的神圣性、感召性和权威性。因此,法律仪式在运送正义的过程中不可缺少。法院作为运送社会正义的重要载体,其司法活动必然要走进公众的视野,而庭审作为法院履行宪法职责最重要的司法活动方式,成为公众和媒体备受关注的焦点。庭审之地,乃是法庭。法律之庭,是彰显公平与正义的最佳场所,也是让人们看到善恶是非,向人们输送真善美的最佳方式。那么,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像运动比赛场裁判挂在脖子上的哨子一样的工具,能够指挥庭审过程,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以实现庭审的文明、有序、效率,而这个哨子就是法槌。法槌的使用,在我看来,既是对我国法文化传统的一种延续和发展,也是对法治时代特色的一种彰显和传播。手握法槌,背靠天平椅,很好地诠释了法官工作的专业、严肃、谨慎,也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可以说,法槌虽小,但却饱含法律之理,公平正义之意。虽然法槌从惊堂木演变而来,但重新审视我国古代使用的惊堂木,其所蕴含的法理,可以说是全然不同的。惊堂木时代,“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体,当事人则是被审讯的对象。惊堂木一拍,给人以强权和恐惧之感。不言听计从,必受严刑伺候,让窦娥蒙冤;而法槌时代,当事人是庭审活动的主体,让双方说事实、摆道理、举证据,法官则是以法律和事实,居中裁判,明断是非善恶。法槌一敲,则是对法律的尊重之感,公平正义之体现。
法槌,在于强化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和仲裁性,彰显司法的精神和法律的神圣。因此,在庭审中,每一位法官都应该谨慎对待手中的法槌,且不论是维持法庭秩序,还是宣布开庭、判决、裁定,手起槌落,一槌定音,不容辩驳,这是法律仪式之需,司法权威之要,更是公平正义之意。法官是公平正义之化身,法槌则是运送公平正义之具,法槌在手,重如泰山。因此,法官在敲下法槌之时,应是根据法律和事实之后,遵循内心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原则而做出的裁量。这样才能敲出公平,敲出正义,敲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而不仅仅是法官的权威。诚然,法槌仅仅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要素,司法公正还需要司法制度的科学合理,需要法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规范提高。法官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依赖于司法权利的运用,社会正义的伸张,但是也依赖于司法仪式,依赖于法官个人。法官作为审判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形象,提高自身素质,提升审判质量,将公平正义的理念溶于血脉之中、溶于言行举止之中、溶于纠纷解决之中,只有这样法官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司法的权威才能有效保障。
有人认为,在法庭里,突然“尖锐”的槌声与法槌推广使用的初衷相违背。法槌的使用本来是为了维护庭审秩序,推动庭审的顺利进行并进而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但是“尖锐”的槌声可能会使“没见过世面”的当事人大惊失色,忘掉自己想要表达的内容,想要争取的权利,也可能使正在思考如何回答问题的当事人思路中断,脑中空白。这不仅没有很好的推进庭审进行,反而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表达,影响案件的审理,更甚者会影响个案公平,影响司法理念的传达和法治信仰的形成。这就要求执槌的法官们提升业务能力与判案素质,在努力学习《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等规定的同时根据庭审具体情形,适时、适当地敲击法槌。
法槌成为法官的代言人,使法官的形象更加中立正义。法官之职就是将正义运送到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形式的法槌,在维护庭审活动的秩序,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还要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表现。正义之名,以法为本,无疑体现法律内在的法理精神其本身所蕴含的法理意义。可以说,法槌虽小,但却饱含法律之理,公平正义之意。法槌,法律之槌,他即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的进步,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正义的理念溶于血脉之中、溶于言行举止之中、溶于纠纷解决之中,只有这样,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维护,司法的权威才能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