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缺乏必要安全意识,无证驾驶无牌照柴油三轮车上路,与电动二摩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8月18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人杨涛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柴油三轮车沿三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时,与前方同方向张明明驾驶的电动二摩车(上乘刘佩)发生追尾相撞事故,致刘佩受伤,车辆受损。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佩颈髓损伤构成重伤一级,伤残一级。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明明、刘佩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佩与被告人杨涛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涛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杨涛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涛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