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警示语对广大股民而言可谓是耳熟能详,面对股票市场的诱惑,一部分股民深陷其中,无法自控,甚至越过法律底线,引发职务犯罪。8月16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钱高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钱高打条收取蒙立预交的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场地租赁费37500元,至今未入帐,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5年6月10日、12日、18日、7月23日、10月21日、22日,被告人钱高分六次将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的13万元转入海通证券用于个人炒股。
另查明,截止2015年11月5日,经过盘库被告人钱高管理的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会计账短库449746.63元,被告人钱高四张银行卡上截止2015年11月5日余额为94231.8元,六本银行存折上的余额为10729.97元,合计为104961.77元;2015年11月9日钱高将短库的449746.63元全部交付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公户账号,即退回款项449746. 63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钱高向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3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高身为国有企业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公款归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及日常开支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钱高身为三原县兴发农作物良种场的会计,将公款未存入公户账号之中,而存入个人银行账户。虽然截止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钱高管理的农场会计账短库449746.63元,而被告人钱高四张银行卡及六本银行存折上的款项余额截止2015年11月5日为104961.77元,其余344784.86元中的13万元被告人钱高于2015年6月用于在海通证券炒股,20余万元于2014年11月用于个人买房。但买房之后钱高又借款将买房所挪用款项归还存于他的四张银行卡上,因此,四张银行卡上既有公款,又有私款,款项处于变动之中,其买房所用款项,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挪用的具体数额和持续挪用的时间,即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不能将20余万元作为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故本案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钱高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的13万元及从2010年4月6日起挪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37500元计算,即为167500元。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钱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经全部退赃,请求对被告人钱高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对其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钱高庭审中悔罪态度明显,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钱高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钱高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