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起诉离婚,是为了从法律上通过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子女关系的变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为普通程序之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法律为保护弱者的利益,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进行救济而设立的制度。我国以10周岁和18周岁作为界限将自然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排除已经达到成年年龄的人欠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司法个别宣告的制度来一一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6月,蔡某与李某两人同时在外地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很和睦并有一子女。2015年1月,蔡某在打工的施工工地不幸从二楼楼上摔下受伤致残,经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神志不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11月,蔡某的母亲发现儿媳李某对自己的儿子态度很冷漠,对其生活起居毫不在意,使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更加陷入一种艰难的境地,并经常发现李某有早出晚归,生活不检点的现象。遂蔡某的母亲以李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代理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本案在立案过程中,关于蔡某的母亲能否代理蔡某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作出意思表示,他人无权代理,故应对蔡某的母亲所提起的离婚诉讼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本案的关键是无行为能力人能否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蔡某的母亲在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情况下代理蔡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不予立案:
首先,离婚请求必须由当事人一方亲自提出,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可见,任何第三人(包括离婚诉讼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其次,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他人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讼,所诉并非体现本人意志,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离婚就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
第三,原告的母亲不具备法定代理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第14条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见,本案被告李某作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监护权,并承担对原告的抚养、监护职责。因此,在李某不放弃配偶监护权,又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监护权。只有被告李某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只有在李某主动提出离婚即放弃配偶监护权的前提下,原告的母亲才能取得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本案中,在原告的母亲无资格代理的情况下,代为提出离婚,也超出了监护范围,其不仅没有维护原告的婚姻权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权,形成了“包办离婚”。因此,本案不应进入实体处理,而应驳回原告起诉。
不过我们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仔细梳理分析,和对相关实践的总结,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以下结论能够成立,也就不需适用上述变通之方法,而是直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即由“监护人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些结论含有以下五点内容:
一、监护人的产生不仅依赖于法院的认定,只要医学诊断、鉴定或司法鉴定属于痴呆者症人(精神病人),且无相反证据反驳的,监护人就依法产生;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既含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包括经医学诊断、鉴定属于痴呆者症人或司法鉴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诉讼中,对第二项所指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四、对于未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痴呆者症人,法院对其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判断不具有宣告公民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能力人的效力,与特别程序不矛盾。
五、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产生的是公示公告的效果,是对社会的一种宣示,未经特别程序认定虽不产生对社会的公示公告的效果,但不能否定相关诊断、鉴定的效力,该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认定公民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依据。
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除外,且需根据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