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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索款以据为证 拒偿空口无凭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8-15 09:54:40 打印 字号: | |
  借款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有 人不讲信誉,赖着借款不还钱,睁着眼睛说瞎话,结果是搬起石头砸了脚,还输了官司还了钱。日前,淳化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由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4月1日,被告罗某因给其母治病向原告姚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并声称3个月内归还,而还款时间已过,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承认自己过去只借原告30000元,具体借款时间记不清。对借款50000元中含利息20000元,是自己醉酒后写的借条,也无证人证言,原告对被告的说法予以否认。

   审理期间,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供相应证据。

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在原告姚某某处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被告声称借原告3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罗某承担。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