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张博乘坐一辆从三原发往咸阳市的客车,当车行驶至咸阳机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王潇在睡觉,其上衣口袋装有一部苹果6手机。被告人张博即从自己的座位移动到王潇邻座,将王潇的手机盗走后下车逃离现场。后张博将该手机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磊,张磊又以3500元将该手机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
另查明,王潇被盗苹果6手机系2015年8月以5050元的价格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