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被告人张晓峰为了备用烧柴而将吕鑫所栽种的樱桃树砍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原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据查; 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晓峰持油锯将三原县一农场樱桃园内的82棵樱桃树砍伐,后将被砍伐的树股、树枝让其岳父运到大场上堆放以备柴烧。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樱桃树每株491元,经核实,被毁坏的82棵樱桃价格为4026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晓峰岳父赔偿被害人吕鑫82棵樱桃树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吕鑫对被告人张晓峰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晓峰为了备用烧柴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适宜社区矫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雷卫卫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