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价逐渐上涨,女儿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8月9日,经办案法官调解,父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父亲同意增加抚养费,由每月200元增至每月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艳之母张梅与被告刘丰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原告张梅与被告刘丰源离婚。二、婚生女刘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现因物价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等需要,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经过办案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刘丰源自愿从2016年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艳抚养费500元。2016年8月—12月抚养费2500元,以后的抚养费每年元月1日前给付当年上半年抚养费3000元,每年7月1日前给付当年下半年抚养费3000元,直至原告刘艳18周岁止。(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