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并且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社会职能。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一直影响着人们,所以封建官吏审判时尽量做到避免诉讼、注重调解。另一方面是蕴含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限制诉讼的指导思想。其实,调解也是一种“法”。到了现代,“息讼”演变为“调解”,调解最依赖的就是法官的个人经验与智慧,同时还要靠当事法官的责任心与耐心程度。如果不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一味地教条的依赖法条,很容易事倍功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到如今已是第六个年头,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百姓有纠纷找调解的传统与习俗已经形成。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或者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当庭宣读后,即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重调息讼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社会进入“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现期”交织并存的关键时期。当前中国社会大转型的背景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法律修改的速度往往赶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往往涵盖不了社会发展的全貌,法院审判有时甚至存在无法可依的困境。司法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职能,决定了法院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对当事人的裁判请求置之不理,客观上,法院需要借助司法裁量权解决新类型的诉讼,而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为当事人分析利害,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以维护双方利益的态度出发,提出专业的意见,正确指引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至此,重调息诉无疑是一种较好的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方式。能切实有效的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中的纠纷,意义不言而喻。
二、重调息讼有利于预防矛盾激化。
重调息讼与审判一样,都要服务于法的体系功能的发挥,即要依法调解。调整社会生活的规则不仅仅是制定法,还包括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后者可称之为“活法”。在民事纠纷这一与社会生活、人性人情、道德伦理密切结合的实践领域,在特定情况下,“活法”的调控效果比制定法法条更为显著,因为它们植根于民众内心,并构成了他们生活的一部分。调解可以在制定法之外,适当参考援引地方习惯、道德、人情等社会规范(前提是这些社会规范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和法治的精神)以缓和各类矛盾。可以说,调解已成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通过调解这一缓冲装置实现了在基层社会的“软着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冲突。一边有限度地容忍民间习惯的继续存在,一边在潜移默化中改造着旧的、传统的、落后的民间习惯,使现实生活的矛盾纠纷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
三、 重调息讼能更好地提升司法效率。
强化制度创新,以人为本,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理念,提高加强诉讼调解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的认识,从而使法官们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要求和“依法、自愿”的原则,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民事诉讼调解活动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多做诉讼调解工作,多做疏导解释工作,方便当事人从根本上减少涉诉上访,减少执行难的困扰,促进审判工作,重视“重调息诉”,积极有效的提高了审判质效。
四、重调息讼能更好地突显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是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使者, 肩负着保护人民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公平与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是人类的崇高理想, 社会失去了公平与正义, 也就丧失了生命力。以依法加强调解为手段,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诉累为目的,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有利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从而妥善处理、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来切实维护、实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重调息讼,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重调息讼功能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审判实践证明,民事审判活动在立案前、立案时、立案中、案件进入送达环节、司法鉴定环节、开庭审理环节以及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处处都有调解的空间,处处都有调解的切入点。只要我们案件审理法官善于抓住各种机遇,准确把握可行性调解的切入点,很多表面上认为不可能调解的棘手案件都是可以用调解方式化解的,因此程序客观上需要产生新的功能以应对社会的变迁,在这种状态下,重调息讼以其特有的功能被司法工作者所灵活采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息讼在中国已存在几千年,我们必须正确对待本土文化,重视传统法律文化,毕竟它有自己的合理性和利用价值。只有正确对待,建立起正确的诉讼心理,才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