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已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主张误工损失;而侵权人辩称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认为其主张没有依据。经过审理,法庭最终认定了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2015年12月15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紫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泾阳县安吴镇姚家村闫家组南2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走行人夏某相撞,致夏某受伤,电动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张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向交警队复核,交警队维持了原认定。事故当天,夏某被送往泾阳县医院,经诊断为: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左额叶脑挫裂伤、左颞叶脑挫裂伤等。夏某在该院住院38天,医疗花费71495.90元,其中张某支付了3371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误工损失产生了较大争议:原告主张误工损失,按8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38天,出院后算100天,共计11040元;被告辩称原告已经63岁,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上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应不予支持。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属于未满65岁的农村无固定工作居民,且受伤前仍从事劳动,酌情确定其误工费标准每天80元,按照住院30天计算,考虑其身体恢复情况,出院后酌情计60天,共计7200元。
判后思考:1978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年龄,然而就农村居民而言,因为没有退休金的保障,只要身体允许,即使满60周岁尚需要干农活,而城市居民即使有退休金保障,年满60周岁后也可能存在被原单位返聘或者从事其他劳动的情形。60周岁是法律对男职工退休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达到年龄就实际丧失了劳动能力。误工损失应以因受伤造成收入减少为准,而不能单单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计算误工损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