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鑫犯盗窃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查:2016年3月,被告人张鑫窜至一小区,在敲门确定无人在家后,用身体将该家木门撞开,进入房内,将卧室抽屉的1400元现金盗走。
又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张鑫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鑫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入户实施盗窃,依法可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