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为筹毒资,仅仅一周时间内四次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其他贩毒人员,戴罪立功,从轻处罚。7月27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天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20日前后,被告人王天鹰在三原县以1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周强一包毒品海洛因,计0.08克; 2015年12月25日前后,被告人王天鹰在三原县以1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刘东一包毒品海洛因,计0.08克;2015年12月26日前后,被告人王天鹰在三原县以1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周强一包毒品海洛因,计0.08克;2015年12月28日前后,被告人王天鹰在三原县以200元的价钱(实际支付160元,40元赊账)卖给吸毒人员刘东一包毒品海洛因,计0.16克。
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15时左右,三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三原县城关镇将被告人王天鹰抓获,现场从王天鹰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包,计0.32克,随后在王天鹰家中查获王天鹰用于贩卖毒品所用的电子秤一台及剪刀1把。经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王天鹰供述其所贩卖的毒品分别从徐明、周钢柱手中购买, 并协助公安机关分别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徐明和周钢柱抓获,现徐明、周钢柱已被判处刑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鹰明知是毒品而向吸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天鹰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贩毒人员徐明、周钢柱,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鹰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