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淳化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负其责,赔偿损失。
审理查明,原告张梅、李奇与被告高超、赵霞相邻居住。2015年12月20日下午18时许,原告张梅、李奇认为被告将修剪后的苹果树枝堆放在了其家场畔,前去两被告家论理而发生口角相互撕拉扯打,被告高超用一竹耙击打了原告李奇,导致原告张梅、李奇、被告赵霞不同程度受伤。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被告高超处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原告张梅、李奇住院治疗8天,张梅花费医疗费用3238.09元,李奇花费医院费2294.60元。
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系同村村民,又系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当正确对待处理,双方互相谩骂撕打,对事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对造成原告的伤害,原、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偏高,应按住院天数以每日80元计算为宜;请求的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相关医嘱佐证,不予支持;请求的后续治疗费无医疗机构相关医嘱佐证,亦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请求的交通费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该费用必然发生,酌定每人花费交通费用为100元;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所受伤害未达到严重的程度,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
一、原告张梅医疗费3238.09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640元、护理费64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4858.09元,由被告高超、赵霞赔偿其中的50%,即2429.05元,其余50%由原告张梅承担;
二、原告李奇医疗费2294.60元、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640元、护理费64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3914.60元,由被告高超、赵霞赔偿其中的50%,即1957.30元,其余50%由原告李奇承担;
三、驳回原告张梅、李奇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张梅、李奇负担85元,被告高超、赵霞负担85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