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矛盾和价值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弥合冲突的社会。司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它不仅应有威严的一面,还应有温情的一面。亲和力是两种物质结合成化合物是相互作用的力。当公正司法结合以人为本,当严格执法结合人文关怀,具有“亲和力”的司法应运而生,它贴近社会,亲近民众,展示着法与情的和谐的距离美。
当前,随着法律调整范围不断拓展,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转化为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法院收案数量继续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很突出,法院工作面临很大压力。至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工作尽可能多地用和谐方式解决纠纷,是司法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司法和谐必须致力于司法主体、行为、客体之间的协调统一。“和谐”强调各个差异部分通过特定的调节方式使相互之间能够协调的一种良好状态。引申到司法领域,就可理解为通过不同主体、行为、客体的合理配置,实现司法权的良性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随时随地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同样的,法治国家建设也必须由人民群众来参与,人民群众才是实现中国法治梦的主体,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期待来开展。构建和谐的司法,必须不断整合不同司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注意平衡、协调好内外关系,既要使所有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和平参与、文明诉讼,又要整合不同审判业务部门、其他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分工合作,又制约配合。要加强对诉讼程序和谐运作的研究、探索,既要维护司法的权威,又要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保证审判权的正确有效运行。因此,司法只有具有亲和力,才能更好的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可,法院的裁判才能认同,司法才具有公信力,司法权威才树立起来,才能让大众信赖,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实现。
一、司法亲和力与和谐司法的价值取向
司法亲和力的价值就在于,使群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形象就在身边,群众对司法的信任,首先来自他的感性认识,往往感性认识的东西决定他对结果的评价,所以我们的审判执行工作不仅要结果公正,更需要程序、过程的公正,这个公正要让群众真正的感受到。更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政策。
(一)基础价值取向:倡导司法为民,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和发展,反映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本质。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克服就案办案的简单做法,杜绝官断民服的陈旧观念,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统一,努力实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社会和谐局面。其次,要在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抓好诉讼调解工作,顺应社会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调控矛盾、维持和谐、保障发展的职能作用。最后,要亲民、利民、便民,在司法活动中努力弘扬司法文明,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切实做到“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
(二)根本价值取向:维护司法正义,培育民主意识,服务意识。
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最根本的生命追求,也是司法亲和力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正义的一个著名定义是:“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我们所提出的“温情司法促和谐”理念,我们所强调的司法亲和力,绝不是无原则地一团和气地调解矛盾,也不是和当事人打成一片,不分彼此,而是牢牢把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过程中,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落实司法公正,培育起法治社会中的民主意识,强化法院的社会服务功能,使得各种社会矛盾在公平正义的良性机制下得以正确合理的化解。
(三)核心价值取向:加强司法公信,强化公众对司法信赖感和认同度。
“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裁判;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每一位到法院的人产生敬仰;有一种力量,它可以让当事人抛弃怀疑和指责。这种力量就是司法公信力。”如果说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那么公信就是和谐社会的支撑。司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一旦丧失了公信力,后果不堪设想。司法的公信力一方面源自司法的独立与权威,维持与生活空间、世俗社会的相对疏离,侧重于威严,另一方面源自司法的人性化和生活化,与民主化、世俗化的社会相互联系,侧重温情。司法亲和力就是在后者的基础上,从审判、执行各个司法环节的细微之处人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文明和热情,让当事人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
(四)目标价值取向:遵守司法礼仪,借助仪表言行,人际沟通等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
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以遵守司法礼仪为目标价值取向的亲和力,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入的人格尊严,这些都是遵守司法礼仪所要注意的问题。法官是孤独的裁判者,但这种孤独并非“孤立”,也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人际沟通对法官来说也是不可避免的。一句温暖的话语,一杯热水,一个座位,在感性上所给予民众的亲和感虽然只是一种主观感受,却能实实在在的让司法贴近民众,消除隔阂。
二、用司法亲和力与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是,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因此,寻求诉讼中的和谐,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不仅是司法亲和力本身的立足点,也正是增强司法亲和力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合点。
(一)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案件质量直接反映着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维护稳定职能作用的发挥。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一是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司法调节职能,依法审理各种民商案件和“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有效解决群体性涉讼案件,减少和降低民事纠纷的对抗性,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举全社会之力攻克“执行难”,提高执行兑现率,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三是要通构建科学、规范、全面、具体的案件质量管理新机制,做到办案有标准、过程有督查、结果有评价。四是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把实施违法审判、错案追究与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紧密结合,把管案、管事与管人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对确保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促进审判质量的全面提高。
(二)依法加快办案速度,以快捷的审执减轻民忧。群众打官司最担心案件久拖不决和久拖不执,必须下大力气,寻找多种途径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一是要联系实际制定出台《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实现对审判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二是要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调解等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简便方式缩短简单和有条件案件的审理周期,提倡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在保证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同时,努力探索、创新快速调解的方法和途径,提高调解率高,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彻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要运用新的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和继续推进司法文书集中送达等制度,缩短送达周期,同时努力提高其他辅助性工作的效率,促进案件快审快执。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重点案件特别是执行案件的院庭长和相关部门督办制度,保证疑难案件和党委、人大、政协及社会关注的特殊案件及时办结并得到执行。
(三)更加重视办案效果,以积极的态度关心民益。在保证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的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最佳保护,努力追求良好的裁判效果和执行效果。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死抠法条的作法;坚决避免因简单思维,不考虑办案效果而引发消极影响的现象。在当前改革发展的复杂形势下,要使案件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是对人民法院的重要要求和重大考验。为此,必须加强对法官效果意识和裁判方法的培养,使法官在办理每一件案件中除了考虑法律问题外还要有政治眼光和效果意识,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觉寻求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四)继续改进司法作风,以优质的服务减少民怨。审判作风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信心,司法活动方式与表现是否文明事关司法的公信力。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建设,自觉从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起,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重解决队伍中司法观念、司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加强自身修养,多一些热情,少一些冷漠;多一些耐心,少一些生硬;多一些引导,少一些推诿;多一些理解,少一些斥责,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以公正、文明和富有亲和力的司法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信赖。
(五)积极推进司法民主,以透明的审判满足民愿。司法活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社会也越来越关注。尽管近年来各级法院十分强调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但开放力度仍然不够。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要强化法官的开放意识,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逐步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其次是要继续强调依法公开审判和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强化计算机网络建设,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审判信息和重要新闻,满足公众对法院信息知情的需求。再次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让司法真正贴近社会,服务百姓,提升社会公信力。最后是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理解、支持和帮助。
(六)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以人性化的关怀赢得民心。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工作的基本方向、着眼点和落脚点,两者相辅相成、辨证统一。“司法为民”是当代中国司法理念成长的当代化、中国化和大众化的综合辩证的集中表述,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法院工作的宗旨。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思想观念上“亲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做到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努力追求“胜败皆服”的双赢目标。二是进一步强化调解职能。纠纷成诉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最终结案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判决,二是调解。调解与判决相比,具有诉讼经济和彻底化解纠纷,化干戈为玉帛,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这种社会效果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重点抓好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社会大调解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民商事审判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当然,追求和谐,不是无原则地、一团和气地调和矛盾,而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全有序、和谐相处”,这才是和谐的真谛。三是要认真落实司法救济措施。司法救济就是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司法保护,这是司法为民的人文要求。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对社会弱势群体依法履行救济之责,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尤其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下岗职工、残疾人、特困户及其他没有能力交纳诉讼费的单位及个人实行减免缓,对涉及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快执,不能停留在起码的审限范围内,真正让他们有怨能伸、有理能讲,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及群众在文明环境中,感受到司法文化的的魅力,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寓乐在和谐的司法纷围中。
三、加强法官个人修为,全面提高法官品质
法官的个人修为对于司法亲和力的建设有着关键的作用,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直观感受主要是通过法官的行为、审判活动来取得,因此,加强法官个人修为,对于司法亲和力建设不可忽视。
(一)加强法官的公正品性的修养。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正,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司法亲和力建设的有效途径。人民群众对司法亲民的期待,是建立在司法公正基础上。司法公正永远是司法亲和力生成的起点,其获得起步于法官个人对法律规则及价值选择问题所进行的深入思考。当对司法为民具有深厚的责任感,对社会公平具有强烈的追求,并遵从自身职业信仰,凭事实与内心确信作出评判,将人文精神与司法公正品性相结合,司法亲和力不可能不油然而生。
(二)增强法官司法亲和力建设的主体意识。法官作为制度执行及个人修为培养的主体,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日益成熟的人本价值观,需具备对司法亲民需求的高度敏感性。当规则留下了亲民的选择空间,法官基于对司法功能、自身角色的意志自觉,可暂时抛却逻辑演绎,以能动的方式传递人本关怀特质。
(三)提升法官运用裁判实现亲和力的智慧。一是准确适用条文和把握法律精神。司法审判中,对法律条文和精神的把握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进而影响司法亲和力的增损。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法律原则,是司法裁判获得社会认同的基本点。二是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对于公序良俗,诚如卢梭所言,“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那就是风尚、习俗,尤其是舆论。”合理运用公序良俗,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把博爱的精神、正义的情感和人文关怀以司法裁判的方式体现出来,可直接促进司法亲和力的建设。三是增强审判的效果意识。理想的司法审判效果是满足当事人和社会的共同需求,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反映的是法律的统一性与恒定性,社会效果考量的是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司法裁判需要妥善解决与民意的关系,追求民意的认可方能最终获得司法亲和力。
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提出的一项新要求。无论是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都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作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理念,司法亲和力应当落实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面,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司法实践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