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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母子双亡亲属大闹医院受训诫 法院判决被告主动履行化纠纷
作者:武科航  发布时间:2016-07-22 09:14:14 打印 字号: | |
  张勤是兴平某企业员工,妻子王蔓在县城做小生意,俩人生有一个儿子张快乐,小日子过的怡然自得,由于张勤和王蔓属于双独家庭,俩人便计划再生育一胎。一切都顺风顺水,王蔓2015年12月份到了预产期,张勤和家人为了照顾方便,临产前几天联系王蔓住进了离家较近的一家医院,入院后医院对产妇和胎儿所做的检查显示一切正常,张勤和家人便满心欢喜地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2015年12月24日晚上22:00分王蔓开始待产,25日午夜00:20分后王蔓疼痛难忍,25日凌晨02:40分王蔓产下一女婴,娩出时女婴已严重窒息,王蔓同时伴有大出血症状,母子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25日凌晨03:40分双双死亡。

  张勤及其亲属一时难以接受母子双亡的残酷现实,与医院交涉时双方爆发冲突,张勤及其亲属便在医院摆花圈设灵堂讨说法,严重的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院方报警后张勤亲属甚至险些和前来处警的警察发生冲突。鉴于案情重大,警方向兴平政法委汇报了情况,兴平市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到场会商后决定由警方对闹事的张勤亲属批评训诫,张勤亲属认识到错误撤走了花圈和灵堂。随后兴平市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了一个初步协议,但是不久后张勤及其亲属反悔,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兴平市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便又做工作,引导张勤向兴平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2016年1月28日,张勤及其儿子张快乐,王蔓父亲王翔、母亲刘翠叶等四人作为原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涉事医院。原告起诉时诉称,王蔓属高龄产妇,入院时产妇及胎儿检查一切正常,但女婴属巨大儿,家属要求做剖宫产手术,被告却坚持要求平产,导致新生儿出生后严重窒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产妇大出血期间被告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当,直至出血量危及生命时才对产妇做了子宫切除术,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时间,导致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此次医疗过程中频繁出现过错,极不负责,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永久无法弥补的伤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四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8716元。

  被告医院应诉后辩称,王蔓入住被告医院产科生产,发生大出血后经被告积极对症抢救,产妇5小时仍出血不止,急转市中心医院,进一步抢救8小时后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在兴平市综治维稳中心、兴平市卫生局等部门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原告表示放弃对王蔓尸体进行鉴定的权利,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原、被告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原告后来对协议反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七种情形,根据其中第三款的规定,王蔓的死亡符合“在现有医学科学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情形,何况原告主动放弃了对王蔓尸体进行鉴定的权利,应承担影响对王蔓死因判断的法律责任,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兴平法院的法官接手案件后,及时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特别是稳定了原告及其亲属的激烈对立情绪,引导双方依法办事。研判案情后法院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王蔓母女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被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3、被告的诊疗过程如果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的比例是多大?在双方各持己见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了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2016年4月25日,司法鉴定机构做出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1、被告在对王蔓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对大出血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的过错:该过错与王蔓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60%---70%);2、根据现有资料,王蔓之女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定。鉴定意见出台后,原、被告对鉴定意见都表示部分不满,但双方在法院多次征求意见后均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在兴平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将女婴尸体从被告医院取出安葬,并表示不再追究女婴死亡的责任。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兴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勤、张快乐、王翔、刘翠叶因王蔓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8716元的65%(即人民币473665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以兴平法院判决被告责任过重为由上诉至咸阳中院,咸阳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责任得当,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宣判后被告主动要求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  7月20日,在兴平法院主持下四原告分别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款,判决得到了完满的执行。

  2016年3月30日,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的工作。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医疗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兴平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处理前后的过程,充分说明了四部门发出联合通知的必要性和及时性,当事方只要依法依规处理纠纷,就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