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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危险驾驶肇事 积极赔偿缓刑
作者:吴晓文  发布时间:2016-07-22 09:06:42 打印 字号: | |
  7月20日,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由于被告人李某宏认识错误,自愿赔偿,加之其患严重疾病,故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2016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宏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于21时50分无证酒后驾驶其朋友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交警大队门前,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时,发生剐蹭,出租车司机随即报案。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0.04mg/100ml。被告人李某宏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患有严重疾病决定不予收拘。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宏与对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李某宏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法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肇事方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