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长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金平(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4月19日6时10分许,被告人李金平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沿312国道行驶,因占道行驶,致己车右前侧与同方向被害人驾驶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长武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金平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金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平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导致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金平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经调查评估,被告人李金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