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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法院:养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支持养父解除关系
作者:李军委  发布时间:2016-07-21 10:38:35 打印 字号: | |
  我们先把岁月的年轮倒转在1989年。

  那时,兴平市某村农民石某甲刚满四十岁,夫妻恩爱和睦,有一姑娘聪明伶俐,在旁人眼中一家人幸福美满。但 “儿女双全”、“养儿防老”的封建思想,在石某甲在脑海根深蒂固,常常折磨的寝食不安。也就是在这一年,经亲戚介绍,石某甲将邻村已年过18岁的张某某收为养子,改名石某立。两年后,石某甲拿出多年积攒的血汗钱,给石某立娶了媳妇。石某甲心满意足,准备安享晚年,不料,第二年,石某立和石某甲产生矛盾,随后石某立去西安打工,从此再也没有回过石家。石某甲还两次去西安看望石某立,依然没有让石某立回心转意。

  十几年来,石某立从不给石某甲打电话,也不给生活费,关系日益疏远。如今,石某甲年事已高,且患有心脏病,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思索再三,最终决定将石某立起诉到兴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开庭时,石某立未到庭。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甲收养石某立,虽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且被亲友、群众、村委会公认,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收养关系。石某立婚后,与石某甲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石某甲诉请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石某立同意解除,石某甲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解除石某甲与石某立之间的收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兴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