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扬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查:2015年1月被告人窜至三原县一理发店内盗走一部手机后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500元。同年11月张扬窜至三原县油坊道广场一店内盗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后变卖,经鉴定,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格为1800元。同年12月被告人窜至三原县一鞋店内将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00元。2016年1月被告人分别从三原县两家店内盗走现金3000元、600元,从一理发店盗走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600元。同年2月被告人从医院盗走现金57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又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 年7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