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货车发生相撞事故,双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法官梳理案情、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原告终获赔偿。7月20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张明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5979.80元;被告赵猛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3345.8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任伟驾驶电动车(后乘张明明)沿安陵路由北向南行驶,与相对方向赵猛驾驶的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任伟、张明明受伤,车辆受损。赵猛所驾驶货车在平安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5日0时至2016年5月4日24时,保险金额为12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伟驾驶电动车(后乘原告)与赵猛驾驶的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任伟、张明明受伤,车辆受损。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能够认定该事故发生的道路路宽为7米,任伟所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应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在1.5米的范围内通行,但其与相对方向赵猛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的地点距东侧边缘线为2.8米,故两车相撞时系已超过该事故道路中心区0.7米,任伟系逆行与赵猛相撞,且任伟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又根据交警部门与赵猛的谈话笔录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赵猛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发现道路相对方有一群孩子由北向南行驶,其高度重视,降低车速,采取避让措施,故本院认为该起事故任伟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货车在平安公司投有交强险,该次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