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
据查:2016年1月,被告人黄斌驾车同其妻子卢琳到小学看望卢琳与其前夫的女儿张瑶。在学校门口卢琳遇见接张瑶放学的王燕(张瑶的祖母),二人就接孩子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后王燕开电动三轮车将张瑶拉走。被告人黄斌驾驶小轿车追赶将王燕驾驶的电动车拦停。双方发生厮打,黄斌致王燕多处受伤。经鉴定王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又查明,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斌自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燕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7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燕对被告人黄斌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斌在其妻子与其前夫的母亲为履行小孩探视权的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