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田鑫犯盗窃罪,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查:2015年12月,被告人田鑫从窗户翻进三原县一出租房间内,盗窃手机两部和4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田鑫趁人不备,溜进一民房内,盗走内装300元人民币挎包一个;2016年1月,被告人田鑫用钳子拧开一出租屋门锁,盗走钱包内的人民币600余元;同年2月被告人窜至三原县城关镇刘鹏家二楼,正在撬锁准备入室盗窃时,被刘鹏发现后翻墙进入隔壁家逃离时被抓获。
另查明,2013年田鑫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释放。2016年2月因涉嫌盗窃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