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6日,淳化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在审理期间,办案法官采取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等方法,最终当事人握手言和,双方皆大欢喜,对法官的敬业精神表示谢意。
2016年4月14日7时40分,被告赵某战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原告张某才驾驶由南向北直行的陕 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张某才、张某梅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才共花去医疗费3994.48元。原告张某梅共花去医疗费 28006.30元。 经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赵某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才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梅无责任。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赵某支付医疗费4000元后,再分文未付。双方达成调解,未能达成和解。2016年5月20日,该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多次进行庭外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效。在开庭审理中,办案法官没有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反复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当事人深受感动,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
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梅医疗费、补助费、营养费、 护理费 、误工费、残疾赔偿等人民币47278元。赔偿原告张某才护理费 、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财产损失等人民币12500元。
由被告赵某战、刘某锋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梅、张某才医疗费、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