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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肇事“无责” 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雷可宁  发布时间:2016-07-12 08:45:07 打印 字号: | |
  现实中真的有停着也“中枪”!

  张某骑无照驾驶无牌摩托车去上班途中,与田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后,摩托车滑倒又与停在路旁刘某停在车位的车防生碰撞,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田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无责。田某及其投保公司已经同意赔偿相关损失,但依法扣除了刘某投保公司交强险范围部分,刘某及其保险公司一致认为自己无责拒赔,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和车辆投保的公司在较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认定书确定肇事中无责啊!

  2016年7月7日,当旬邑法院的办案法官在给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时,车主刘某及其不解的质问法官“我的车停在路边的车位被张某撞了,交警队都认定我无责,我都没找张某,他竟然会起诉我,我的车无端被人撞了,反过来我还得赔钱?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某说“这也是我们遇到的第一起此类案件,我们投保的车无责啊,凭什么还要赔钱”法官立刻向他们解释法律依据,可他们并不听,办案法官见当事人情绪激动,便把法条写在纸上,让他们回去咨询或上网查看一下。

  该依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付限额内按比例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可见应该赔偿,现实中我们遇见,责任按不同比例认定时,很快就接受交强险限额内不分主次予以赔偿,为何会产生,无责就不赔偿的想法,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家对“无责”二字的字面意思理解先入为主,忽略了法律规定。同时各位车主更要明白无责时,赔偿的是保险公司不是驾驶员或车主,如不尊重法律没有投保交强险,那驾驶员或车主就要承担交强险应赔偿的责任。

  以案讲法 依法办案

  办案法官,虽然在给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时,由于当事人情绪激动,没有讲明法律规定,并没有气馁,而是在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从网上打印了相关案例,携带法条,直接前往保险公司经理和代理人沟通讨论,用案例讲法,希望他们依法处理此案,最终使他们明白了,肇事“无责”,只是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并不是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在价值追求不同与其他赔偿责任。也同意依法赔偿张某的损失。

  一起肇事案件,终于被办案法官化解了,但是更让法官开心的是通过此案,让该保险公司接受了一个法律规定,为以后处理此类案件打通了法律渠道。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