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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酒后闹事放火 难逃刑事处罚
作者:侯楠  发布时间:2016-07-07 16:16: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袁某犯放火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10月21日19时许,张某的男朋友孙某及同村村民在其所在泾阳县中张镇某村张某家打麻将。20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和其朋友杨某也来到张某家打牌,期间因被告人袁某捣乱,致孙某等四人无法打牌,被告人袁某与张某之姐张某发生冲突,后与张某、张某、孙某三人发生撕打,被他人劝阻。被告人即离开张某家。张某、张某及孙某、张某的朋友董某,张某及张某之子关上大门在家。当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从其家中提着装有半壶汽油的蓝绿色的方形汽油桶来到张某家门口,将汽油倒在张某家大门前,并用随身携带的黄色打火机将汽油点燃。致张某家大门上所挂门帘扭曲变形、房顶灯笼灼烧破损、白色塑料落水管底部烧损变形,西侧房台上晾的玉米粒亦引燃。张某报警。孙某、被告人袁某之妻李某与其他群众将火扑灭。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撕打,为泄愤而在人口密集区域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