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罗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张某均系泾阳县三渠镇陕西旅游烹饪学院学生,并同住在一号男生公寓306宿舍。2015年11月4日早8时许,被告人罗某因有事向学校请完假后回到宿舍,在被害人张某床铺上找香烟时,发现张某放在床头边的黑色钱包,并将钱包内2300元现金盗走。该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官寄语】十七岁的少年,本应畅游书海,享受青春,却因无知触犯国法。究其原因离不开父母关爱、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社会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影响。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呼吁大家共同努力,让这种案件不再发生,让祖国的花朵灿烂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