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兵兵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在永寿县十家庄 一饭店内,被告人郭兵兵因琐事和店内面点师李晓红发生矛盾,后李晓红叫来其亲属刘小虎、孙小飞等人,刘怡和孙朋飞等人在该店厨房内和被告人郭兵兵发生争吵,郭兵兵用厨房内菜刀将刘怡和孙朋飞头部砍伤。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怡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郭兵兵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刘小虎、孙小飞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4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郭兵兵表述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兵兵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用菜刀将被害人砍伤,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