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永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蒲小俊交通肇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蒲小俊(持c1照)驾驶陕DXXXX小型轿车沿永寿县22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处时,与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行人王俊杰相撞,造成王峻峰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蒲小俊因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驶速度为83km/h,限速30km/h)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俊杰因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蒲小俊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65000元,已全部给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小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蒲小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并自觉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综上,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