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下午,兴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对宋某某诉讼咸阳秦岭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做出判决,依法驳回宋某某诉讼请求。
宋某某多次赴京上访,2015年5月22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公安机关训诫后,移交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秦岭分局对宋某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某某拒绝签字,2015年11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
兴平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2015年5月22日,宋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存在违法事实。宋某某被北京公安机关移交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秦岭分局在2015年5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宋某某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由宋某某承担诉讼费。
宣判后,宋某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