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经济基础,属上层建筑范畴。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调整司法体制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健康运行。我国是法制社会,早在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就使得秦国的经济和军事迅速发展、最后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上层建筑内部结构性改革,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协调一致,才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量变和质量。经济繁荣时,市场需求旺盛,企业不断扩张经营,资金周转方便灵活,民间经济纠纷相对较少,生产关系比较稳固。经济下行时,银行和企业的坏账增多,企业融资需求增大而渠道变窄,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给法制建设带来了严峻挑战。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转变,社会矛盾纠纷也相应增多。据中国审判杂志报道:“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近1800万件,同比增幅是2014年的3倍多,也是近10年来的最高水平。“根据目前法院收结案情况预测,2016年新收案件、审执结案件数量将持续上升,增幅也非常明显。统计数据表明,一方面,近年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由经济基础改革引发的经济纠纷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法制建设的重要瓶颈。
历史上任何一种社会变革或变法运动,都充分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基础发生动摇,上层建筑必须进行调整与之相适应。司法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中面临着严峻考验。首先,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法官办案任务日益加重;其次,法院系统一直把提升结案率作为政绩的重要指标,收案数量激增而办案审限没有改变,可能影响审判质效;再次,员额制下,法官考虑个人进退走留问题增多,办案精力受到影响,有的法官干脆递交了辞职报告;第四,任务量加重,工资待遇和福利跟不上,多劳不能多得,法官自身权益不能得到可靠保障;最后,待遇上的不公平感使法官心理失衡,可能影响法官的办案态度和对案情的评判,进而影响审判的公正性。这些问题,有的是司改自身因素造成的,有的是由经济体制改革引发的,无论根源归属哪类,都是法制建设在意识形态领域产生的新情况,亟待解决。
消除法院系统案多人少这个瓶颈,解决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是当前经济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的客观要求。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只是对司法体制结构精减优化,对司法资源重新配置,虽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没有抓住社会主要矛盾。司改要想取得彻底成功,不能强力推行,应首先从根本上解决法制建设面临的各种问题。否则,即便司改在程序上终结,也会留下“后遗症”,不能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