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灵魂。即便一个博士生,有着渊博的知识,过人的能力,如果他没有“德”,那么这个人对社会价值和意义是无足轻重的。再比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基本的“德”,无法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无法在世界立足。不管是一个人还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你没有基本的“德”,即使你很有能力很强大,别人对你只是表面顺从,内心里对你是非常鄙视的。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严格。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但决不能忍受一名无“德”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厚德”才能“载法”。当法官在学历和审判业务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更需要依靠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来完善自己。有的法律学士、硕士,为了私利可以伪造法律文书,但也有复转军人在短时间内即成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可以说,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一个有德望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会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如果这个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能力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以权谋私,枉法裁判。至此,法官能力和德望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加快推进法官职业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在当前社会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难度不断加大。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裁判不公案件带来的恶劣影响,都对法院工作中法官职业能力和德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完成服务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艰巨任务,打造一支信念坚定、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必须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一、法律信仰是法官恪守司法良知的能力和基本的职业道德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认知、理解、领悟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的一种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了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法律对于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且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物什。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地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住各种诱惑,承受外界的一切干扰,保持司法的操守和独立性。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会孜孜不倦地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强调政治性的同时,应针对法官职业的特点,强调法律性,采取各种方式引导法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时时刻刻都忠于法律,献身法律。公平正义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工作能力的核心价值追求。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法律的守护神,要恪守中立,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要求真务实,按照事情的是非曲直依法作出裁判。每一起案件,无论大小,都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救济和修复,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百姓要多一份真诚、多一分耐心、多一分细致,从各种细节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自律自重,博学多才,提升法官充实法律素养的能力
法官一定要廉洁为官,公正为事。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现阶段,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不高,这与法官的付出很不适应,法官仅凭薪水不能过上一个体面人的生活,这就要求法官用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的难处,淡薄名利,不慕虚荣。但薪水再高亦有限度,而欲望永无止境,不加以节制地追求
奢侈的生活方式,那就只能跌入欲望的深渊而不能自拔。法官要做到不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牟私利,要做一个耐得住寂寞,应当远离尘嚣、摒弃流俗、漠视时尚的精神贵族。那些造势的“明星”法官,媚俗的“市民”法官,跟风的“气象”法官,不是应然的法官,因为他们总是不甘寂寞。孤独和寂寞是法官的基本职业素养。因为寂寞使人清醒,使人廉洁,使人庄重,使人权威,使人公正。在孤独中磨砺自己的意志,在寂寞中成就自己的事业。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律专业素养,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审判中,通常法官的判案思维过程为:认定案件事实——选取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这种大量的逻辑实证过程会演变为一种定向法律思维,成为一名优秀法官不可或缺的能力。除了要培育法官精通法律、快速确定法律关系的本领外,还要加强法官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注重本院法官之间、不同法院法官之间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促进他们在与他人的互动中锻炼和养成缜密的法律思维,同时要求法官恰如其分操作审判进程,时刻权衡法律价值之所在。学习是提高自己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下决心排除各种干扰,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心不旁鹜,潜心静读,真正学学理论,研究研究法律,而不是装装样子,撑撑门面,拿张文凭。“学以立志”、“学以养德”,高尚的人格,良好的操守,不是天生的,而是一种积累,一种养成。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是一个法官应具有的素质。如果鄙薄知识,不肯学习,就很难摆脱低级趣味,很难抵御各种诱惑。努力提高自身的“法言法语”能力,法官的“法言法语”不仅要严谨准确、咬文嚼字,更要针对当事人在年龄性别、知识水平、法律意识、社会阅历、有无代理律师等方面差异,因人施策,处理好法律术语和大众化语言之间的转换,使专业性的法律更加“接地气”,逐步引导公众走向法治之路。针对法官职业特点,设置庭审技巧、调解技巧、裁判文书书写技巧等培训课程,推广交流司法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审判技巧,尤其注重对预备法官和年轻法官的相关培训,促进他们尽早处理好司法实践中刚与柔的关系、急与缓的关系、点与面的关系,真正做到当快则快,宜缓则缓,准确把握时机,善做群众工作,既注重个案公正,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切实保障公平正义。
三、具有职业意识,提升法官实质解决争议的能力
恩格尔曾经盟过这样的就职誓词:“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本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法官之所以威严,除了法律本身具有刚性外,还有法官其人的人格魅力。法官对人要有人文关怀,“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在法官的心目中,“众生平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虚怀若谷,平等待人,这是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做人的本分。对不同的案件,对地位、贫富、种族、年龄不同的各个当事人,仔细聆听他们的陈述,不仅要将案件裁判公正,而且在裁判过程中要显得公正。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的现状,法官要拓宽视野,主动对接多元化解纠纷端口,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化解矛盾;对于一些事实认定不易、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更要灵活运用各种技巧和方法,妥善合理化解矛盾纠纷,结合当事人及个案的实际,平衡协调司法的主动性与被动性,尤其对诉讼能力、经济能力较低等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帮助和指导, 对于影响案件性质的关键证据要适当介入调查,以最大限度发现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不明确的陈述和主张进行法律释明,促使当事人进行补充或完善,尽可能消除当事人因法律知识资源占有以及经济条件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
四、 谨言慎行,提升法官自觉排除外界干扰超越自我的能力
法官职业的中立性,要求法官要有独立意识和缜密思维。在社会交往中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远离掌声和鲜花,否则他会被世俗和功利冲跨其理性的头脑。因此,法官为了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的左右,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保持与世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冷眼看世界”;同时,法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应当谨小慎微。因为“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不应该成为社会公众人物,但应当是社会知名人物。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和裁判文书的展示,使公众知道法官、认识法官、了解法官,从而闻达于社会。法官要净心、净身、净行。净心,就是指思想上应该经常清理那些不符合法官身份或者做人标准的私心私欲,要有高贵的品格,高尚的情操;净身,是一个修身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高修养的过程,是使自己的言谈举止与法官这一崇高的职业相适应的过程;净行,就是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营造外部环境上,作为法官个人,尤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从源头上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对各种诱惑和考验,法官要强化党性之修、道德之修,坚定理想信念,时刻牢记审判权的本质和来源,崇尚和培养正直正派的秉性,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切实做到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坚持用权为民、用权为公,依法行使审判、执行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能力与德望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基层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手中司法权力,始终牢记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执法、为人民谋利益,做人民永远的公仆。只有了解群众关心什么,需要什么,我们才能知道该干什么,该怎么干;只有给予群众诚挚的关怀,做到察民苦、听民呼、想民思、急民盼、办民需,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工作才会有实在的效果,才会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如果法官的一言一行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那迫使其能力就会大打折扣,必然不可能作出公正和高效的裁判,不可能有文明的司法行为,更不可能有公正的形象。因此,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是法官应当具备基本能力和德望的全部内涵所在。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要先做一个清白的人,公正的人、文明的人。“公正”让当事人去评,我们的“廉洁”让群众去讲,人民自有公论,历史定会验证。让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在法官身上变为永久的能力和德望,这才是党和人民真正所期待与盼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