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思悔改,数次在小区内盗窃电动车,被告人李军再次进“班房”。近日,渭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61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李军在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某小区车棚内,盗走陈某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458元。五天后,其再次在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某小区7号楼2单元门口,盗走刘某深红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60元。2015年11月19日,李军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自动投案。又查明,李军2012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14年12月14日减刑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前科劣迹,应予严惩。其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