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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法院:王某诉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陈静  发布时间:2016-06-28 15:23:51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   租赁  合同 违约  解除  撤销

裁判要点

    王钰与杨春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而被告未按照按时交纳房租,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提出续租书面告知,故原告诉请的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再审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其再审主张的新证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七)项、第九十四条(四)(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2014)渭城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诉:(2015)渭城民监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咸阳市建国路69号渭城工行咸阳分行建国路家属院2栋东单元22-西户为原告所有,201211日,原告将此房租赁给被告居住。自2013年以来被告一直未交房租。2014115日,原告委托其父王西龙收取房租,被告以房屋面积不对不交房租。产生纠纷后,将原告之父打伤。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纳原告2013年全年的房租,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被告搬离原告房屋,交还原告电卡、气卡、收视卡等,从2014年元月起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按市场租赁费每月1200元至被告搬离房屋之日止。

被告杨春梅未到庭,寄给本院一份材料称:其把这些年租房的交费票据全复印了,包括十七个月、二十四个月租房合同。准备和原告清2013年房租费时,将这些复印件全部交给你,希望王西龙不要再猛涨房费了。原告应吸取和其他租户为了涨房租费大吵大闹的教训。为了涨房费纵子行凶,将其打伤。2014年元月4日,原告打电话时,被告告诉原告,其家涉及一起蓄谋已久的案件。原告跟上添乱要涨房费被告不接受,原告将其打伤。被告将做伤残等级鉴定,待鉴定出来再说。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同面积不实、虚报房屋面积。被告认为原告合同诈骗,况且原告将被告打伤。

杨春梅申请再审称:不认识原审原告王钰,更没有和王钰签过什么房屋租赁合同。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肯定是他人冒名签字或是被申请人伪造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0411号判决书。被申请人王钰答辩认为,原判合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王钰与杨春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已期限届满,予以解除;杨春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咸阳市建国路69号渭城工行咸阳分行建国路家属院2栋东单元2层2-西户房屋搬出;3、杨春梅支付王钰2013年1月至12月房屋租赁费每月680元共计12个月8160元;杨春梅支付王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租赁费每月1200元);驳回王钰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依法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一审:王钰与杨春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在王钰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同时,杨春梅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而杨春梅未按照按时交纳房租,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王钰诉请的要求杨春梅支付其2013年房屋租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杨春梅如续租,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王钰提出书面告知,王钰应予首先考虑。在双方合同到期后,杨春梅未提出续租书面告知,故王钰诉请的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搬离原告房屋、交还电卡、气卡、收视卡等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合同到期后,杨春梅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应承担相应的房屋租赁费用,故王钰诉请的从2014年元月起杨春梅支付其房屋租赁费至杨春梅搬离房屋之日止的请求应予支持。

申请再审: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七)项、第九十四条(四)(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人杨春梅申请再审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其再审主张的新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案例注解

    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交纳房屋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一方在租赁期满前一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对方续租的,依合同的规定有优先权。在双方合同到期后,未提出续租书面告知,另一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

 

 

 

 

来源:渭城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