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泾阳法院:安全驾驶 警钟长鸣
作者:刘嘉凝  发布时间:2016-06-28 15:11:39 打印 字号: | |
  孩子是重要的家庭成员,当孩子发生意外,往往牵动着全家人的心。6月25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而此次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是一名年仅三岁的幼儿。

  2015年5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其从朋友处借来的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泾阳县泾干镇某村十字处左转弯时将被害人杨某(男,2013年1月11日出生)撞倒,致被害人杨某受伤,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杨某家属等人将被害人杨某送往泾阳县医院抢救。随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泾阳县交警大队投案。被害人杨某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此次事故经泾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负责任。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30000元及被害人丧葬费25000元,共计555000元,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在肇事后,被告人杨某能积极同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