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弹药、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9月份起,通过网络搜索组装枪支零件名称。先后十余次通过淘宝网站联系不同淘宝卖家购买了用以组装仿真气步枪的零件,并将买回来的零件组装成仿真气步枪。2015年10月,被告人李某又通过淘宝网站购买配合使用的铅弹1200颗。2015年11月8日,被害人宁某邀请好友,即被告人李某喝酒聊天至2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将被害人宁某送回家。被害人宁某邀请被告人李某一同去撵兔。李某以喝了酒且天晚为由予以拒绝。被害人宁某继续邀请,被告人李某同意后便携带其仿真气枪同被害人宁某来到泾阳县泾干镇姚坊村杨北组村北坟塬。被害人宁某用矿灯照其左边的树并让被告人李某不要胡开枪,被告人李某未听到,便用气枪红外线对准矿灯照射地方,发射,打在被害人宁某胸部。致被害人宁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宁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仿真气步枪一支及配件若干,气枪所用铅弹1024发。经鉴定,该枪属于枪支。所持有的1024颗铅弹属于5.6mm口径仿真气步枪专用子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仿真气步枪一把,铅弹1024颗,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李某在使用其仿真气枪及铅弹的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提醒,对于枪支的使用和持有,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气枪之类的仿真枪支,每个人只要持有2只,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铅弹持有1000颗,就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泾阳法院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随意私藏或者持有枪支,更不要使用枪支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