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喝酒唱歌本是件高兴事儿,但有的人却容易被酒精刺激,几杯酒下了肚,给自己惹上一串麻烦,甚至触犯法律。6月24日,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2月2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同其朋友王某等7人在泾阳县王桥镇一KTV包厢内喝酒、唱歌,期间被告人陈某因话筒故障,借助酒劲将该包厢内的液晶电视机、钢化玻璃茶几、点歌屏、两个话筒等财物砸毁,在朋友劝说的情况下仍不住手,最终损毁KTV内共计价值10445元的财物,同时,因为打砸时被玻璃划伤了脸部、手部,并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告人陈某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104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