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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肇事逃逸被判刑 赔偿损失表悔意
作者:王浩然  发布时间:2016-06-28 15:05: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党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党某因为自己的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痛苦深表悔恨,并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期得到家属的谅解。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党某驾驶其北斗星牌微型车到泾阳县麻布巷修理车辆。车辆行驶至麻布巷南200米的公路时,被告人党某倒车时,其车尾将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翟某撞倒,被告人党某继续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交警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党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翟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事发当天,翟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111天,主要诊断为: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后被害人翟某因故回到家中,2015年2月19日在家中死亡。后被告人党某赔偿被害人100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党某在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党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