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不慎染上毒瘾。家中经济渐渐不支,最终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2005年底,因贩卖毒品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满释放后, 张某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2015年12月,在一名叫“付康利”的男子手中,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购得1200元毒品海洛因,除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先后向吸毒人员魏某某、孟某某、刘某某、庞某某出售了4小包,每小包约0.1克毒品海洛因,获利400元。
2015年12月,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兴平市东环路某某宾馆将吸毒人员庞某某抓获,在对庞某某现场检测过程中,张某某进入该房间,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重为0.8克。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张某某在200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贩毒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敲响法槌的的那一刻,张某某流下悔恨的泪水,告诫世人:远离毒品、珍爱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