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系泾阳县桥底镇人,其诉称邻居汪某甲生前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在其那里借款人民币24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不料,人有旦夕祸福,汪某甲于2016年3月份因病去世,原告遂找其家人请求归还借款,但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余,将汪某甲之妻王某和他们的儿子汪某乙、女儿汪某丙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借款人民币24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拿到案卷后,桥底法庭工作人员并没有着急安排开庭时间,而是开车前往被告家中了解案件事实。被告王某看到我们的到来,哭着告诉我们,汪某甲生前并没有告诉她是否借了原告吴某的钱,但是既然借条上有丈夫写的名字和按的指印,她们母子就承认有此事,即使再苦,砸锅卖铁都会把钱还上的;但是老汪才去世不久,家里刚为他办完丧事实在没有那么多钱偿还,希望原告吴某能多给她们一些时间去准备。办案法官看到老汪去世后留下了王某母子三人相依为命,实在可怜。当即就让原告前来被告家中协商此事,同时提出了两个调解方案:一、在2017年年底之前被告向原告偿还清全部欠款;二、被告在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但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可以适当少还一些。被告吴某作为邻居,也不是一个只看到金钱而缺乏人情味的人,他说:“当年能将钱借给汪某甲就是为了帮其一把,如今他也去世了,留下孤儿寡母怪可怜的,就按照法官说的第二种方案来吧,你们赶十天之内给我还15000元就行了,其余的就算了,就当是帮助你们的生活费吧。”被告母子听到原告这样说,特别感动,虽然在这短短十天之内想凑齐这15000元确实还很困难,但是既然邻居有情,他们也应该有义,于是就答应了。一同前来办案的书记员当即制作了调解笔录,经双方当事人捺印后将协议内容确定了下来。
四天后的一大早刚上班,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就陆续来到法庭办理执行手续并领取民事调解书,看到他们一起从法庭离开的背影,办案人员心里又多了几分安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此案中,被告王某母子三人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依法向原告吴某清偿被继承人汪某甲生前的债务,这是无可厚非的。同时人们又常说,远亲不如近邻。这辈子能作为邻居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同一块土地上,是一种缘分。相比于城市里虽住在同一层楼里边,却一年四季几乎连面都见不上的那些所谓的邻居们,农村的邻里情分还是非常淳朴的,值得我们去珍惜。就如此案,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原告吴某完全可以坚决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可是这又怎么能体现出邻居之间的情谊和法律的温度呢?我们的社会的确需这样的正能量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