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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利欲熏心难逃法网
作者:张阿娟  发布时间:2016-06-27 11:30:28 打印 字号: | |
  6月22日,永寿法院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至2013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赵宝民与赵伟伟(已判处)两人在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苗驾村北开设工厂,在无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生产假冒“雨水情”、“晴空”、“京都”、 “大运”、 “航建”等品牌的防水卷材。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生产山东“环宇”、“美源”、“雨阳”牌防水卷材。经陕西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其所生产的防水卷材进行质量鉴定,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合计销售假冒伪劣防水卷材6308卷,共计61364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宝民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故意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质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赵宝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 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