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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法院:因琐事发生矛盾 用砖块将人打伤
作者:王莉  发布时间:2016-06-27 11:05:32 打印 字号: | |
  6月21日,永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5年7月10日早8时许,被告人李明与赵涛(被害人赵勃学之子, 现年10岁)一同放羊回家时,因赵涛的羊吃了李明家玉米叶,李明告诉赵勃学时,二人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在李明家门前两人用拳头和脚互相打对方,后经李明母亲李粉鸽劝开后各自回家。事过一会后,李明又独自一人到赵勃学家,在赵勃学家门前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打架,在撕扯过程中赵勃学将李明推倒在地,李明倒地后捡起地上的一块半截砖打在赵勃学前额处,致赵勃学当场倒地昏迷。在215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明赔付了被害人赵勃学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并在出院后一次性赔付被害人4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用砖块将被害人打伤,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永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