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永寿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王通发现永寿县永太镇政府空院子的房间内堆放有一堆盐。于2016年1月9日晚23时许驾驶陕AXXXX五菱之光面包车到达放盐的房门口,用一把钳子将房门的明锁拧开,盗窃食盐97袋,并将所盗窃食盐藏匿在家中。经永寿县盐业局核定,所盗食盐每袋103元,共计价值9991元。被告人所盗食盐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食盐价值9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中,鉴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