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许鑫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据查:2013年11月被告人许鑫伙同张力(已判刑)在三原县城关镇一村子门前盗走一辆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人许鑫被广州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鑫伙同张力(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鑫伙同张力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许鑫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故系本案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吸毒而盗窃,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