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我要回了建房款,也让我们双方纠缠了一年多的事情有了圆满的结局,你们真的是为老百姓解决难题呢!”原告吴某一边数着被告赵某递过的建房款,一边不停地向法官道谢。6月20日,旬邑法院太村法庭的法官通过巧妙地讲法析理,向原、被告双方分析诉讼风险,并将情、理、法结合起来,妥善化解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签订一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建筑材料,原告组织工人施工为被告建造住宅一院(包括砌瓷),建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10元,实行分期付款。2015年3月份,原告带领工人为被告建房,同年4月份完工。在房屋建造过程中及建成之后,被告给付了大部分建房款,但因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瑕疵,被告拒绝支付剩余的10000元建房款。原告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赵某支付所欠工程款1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辩称原告所建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只要将房屋修理好,自己不会拖欠一分钱工程款。而原告称自己修建的房屋是有质量瑕疵,但是被告的损失不到10000元。为了妥善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办案法官从农村建房合同的特殊性、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综合因素以及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所要支出的鉴定费等巨大成本向被告进行释明,同时以人情感化原告,告诉其农村人用多年血汗钱盖起一座房子不容易,房子质量有问题不仅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困扰,其后期进行修缮必然要花费一定费用,最后向双方合情合理的分析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优点,听罢法官的耐心讲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赵某当庭支付原告吴某建房款3500元,原告表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案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