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来钱快,将主意打到了深夜在网吧上网的人身上,伙同他人深夜窜入网吧,趁人熟睡之时,盗窃他人手机。近日,渭城区法院一审以李小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小江与齐某、万某(均已判决)来到咸阳市渭城区北门口十字一网吧内,趁上网的张某睡觉之机,从其衣服口袋内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201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建岗共计三次,分别来到咸阳市世纪大道某网吧、毕塬路某网吧和民生路某网吧内,趁上网的刘某、严某、王某睡觉之机,分别盗走刘某放在桌子上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以及严某、王某衣服口袋里的黑色小米4手机及金色苹果6手机各一部。
另查明,被告人李小江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江四次窃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并多次盗窃,具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