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最终获刑。近日,李二毛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渭城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因被害人林某欠钱不还,2015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李二毛与赵某、刘某(均已判决)一起将林某骗至咸阳某学院西门,并强行将其拉上车带至西安市玉祥门某招待所,被告人李二毛与赵某、刘某及随后到来的袁某(已判决)轮流对林某实施看管,期间对其殴打辱骂,逼其写下三万元欠条。次日,四人又开车将林某带至山里进行恐吓打骂,逼其还钱。当晚,林某带着赵某、刘某到咸阳市某宾馆找其朋友取钱时,被民警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李二毛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8年5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7月7日减刑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二毛为处理经济纠纷,采用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又在此次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