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琪、高娜返还原告马文、马浩彩礼74500元。
原告马文、马浩系父子关系,被告高琪、高娜系父女关系。2016年1月5日,马浩经人介绍与高娜确立了婚约关系,给付被告父女彩礼80000元,对方退回5500元,实际收取74500元。十几天后,原告得知被告高娜患有其他病史,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解除婚约关系。但被告高琪声称该款用于给妻子、女儿看病花费,经济困难,同意部分返还。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审理认为,双方缔结的婚约虽不受法律保护,但依婚约给付的财物,应当受到法律规制。现该婚约已无法履行,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返还全部彩礼,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高琪、高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文、马浩彩礼74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