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朋好友的簇拥下,屈某乙与邻村姑娘葛某某喜结良缘,婚后,他们早出晚归、劳累奔波,家里的日子逐渐好转,一家人沉侵在幸福和满足中。2000年、2006年,一双儿女降临人间,他们对未来充满憧憬。不幸的恶魔却降落到他们头上,2007年12月,屈某乙意外身亡,家中倒了顶梁柱,一切皆化为乌有。葛某某痛不欲生,将儿女抛给公公屈某甲、婆婆张某某,独自回到娘家,几年后再婚,再也没有对两个孩子尽抚养义务。
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教育和成长环境,屈某甲、张某某将葛某某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葛某某对子女的监护权,同时变更屈某某、张某某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葛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现葛某某对屈某甲、张某某申请撤销其对子女的监护权,同时指定屈某甲、张某某为两个孩子监护人的主张无争议,两个孩子一直与祖父母屈某甲、张某某共同生活,由屈某甲、张某某抚养至今,对该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葛某某对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为人屈某甲、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