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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浅谈在审判中如何做好司法公开
作者:范严忠  发布时间:2016-06-21 09:45:2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公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对自身能力的发挥和自身价值的追求日渐积极活跃。司法公开是法治的重要前提,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我国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的制度保障;司法公开是沟通传媒、舆论与司法的桥梁,客观、真实、有效的司法公开是平衡舆论与司法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从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来看,公众对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有着强烈的愿望,民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在不断的提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纷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司法公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公开的形式看,庭审公开是最为常见的形式,其次是裁判文书公开,互联网公开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开始采取各种形式的司法公开,从各类庭审的公开到裁判文书再到互联网公开,并且强化了公开力度,即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将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分别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以考核、考评的形式推进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因此如何使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从被动公开向自发公开转变,从选择性公开向规范性公开转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时代课题。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实现社会正义。

  一、立案公开

  立案是审判的第一关,受理环节直接关系到群众合法诉求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也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立案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将立案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内容作了规定,立案公开无疑将对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立案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环节,但立案难的问题在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在于立案工作中,有些案件虽然应当立案,但是由于起诉状内容欠缺需要补正,或者请求不具体,身份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来回往返,还难免会让当事人感到法院立案难度大。还有,个别立案法官对于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给当事人解释的不够,不能向当事人释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这也容易导致当事人有苦不知何处诉、有难不知何处求,其结果,就会使人民群众觉得法院立案难。另外,立案受理的“程序”未建立,缺少“程序保障”,没有把立案受理当作“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只是把其看作诉讼初始阶段中一个无足轻重的步骤,人民法院如何审查起诉,为什么受理,为什么不受理,都不公开原因,其中,行政化处理的特征也极其明显,不能按诉讼原理去动作,在立案受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程序保障,因此,立案难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案公开还做的不够,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了解不够,法院在立案难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开进行。

  一是在立案大厅中公开立案指南,立案机构是法院面向社会的窗口,人民法院应根据群众诉讼的实际需要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方便群众立案。设置信访服务窗口,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并随时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热情周到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人文关怀举措。立案窗口认真对待当事人立案事由,防止出现该立不立、立案不当、敷衍或推诿等问题,安排诉讼引导员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审查立案;因材料不齐全的,耐心做好诉讼指导,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让当事人少跑冤枉路。

  二是公开立案审查过程,立案流程更加公开高效,立案大厅一般应设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咨询等服务窗口,实行“柜台式”作业,所有诉讼案件的立案从诉状递交、证据审查、案件登记到诉讼费预交等各个环节,均在立案大厅内依次公开完成。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改变超负荷运行的老大难问题,以致能够使法院立案工作流程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立案审判在法院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决定司法介入社会纠纷的影响程度,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重要职能,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四是公开立案审查结果,为当事人指明救济途径,根据有关主管、管辖和案件受理条件的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充分发挥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功能,又要防止混淆政策法律界限,越权受理、管辖案件。无论立案与否,法院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释明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哪些问题应该通过其他部门解决,为当事人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把立案工作公开化落到实处,不仅要更新立案工作理念,而且要对法院的立案公开和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极其重要积极作用,充分体现没有立案就没有司法,立案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源头。  

  二、庭审公开。

  庭审是最直接的法律讲堂。通过庭审公开能够有力推动司法公正,更能起到积极的法治宣传作用。在现代诉讼中,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并且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伴随着舆论监督的兴起,民众对与司法对话的渴求以及传播技术和电子技术在审判公开过程的使用,以及电子卷宗、数字法庭、网上立案等等这些传播科技发展时代出现的新鲜词汇逐渐走入人民法院。电子屏幕公告系统、判决文书网上发布、网络庭审直播、电子诉讼卷宗查询系统等作为审判公开的新形式大力践行和宣传。其中尤以网络庭审直播所发展的历程最为直观,表现最为强势。

  庭审公开是公开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众可以依法进入法庭进行旁听或者由媒体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文字报道等方式报道庭审实况。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当中一项“庭审公开”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都应当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庭审公开是实行司法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使法院审判活动融入公众的参与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庭审公开在有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的同时,更是宣传法律和发挥法的教育作用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长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律的遵守和实施。

  一是庭审公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方面,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新闻媒体对庭审进行报道和直播等宣传,应当事先征得法院同意,事先未经法院同意,法院有权拒绝新闻媒体的报道或者直播。对于自然人旁听,可以采取实名登记的方式,旁听人持身份证旁听,确保旁听人身份信息明确,以便于规范旁听人行为以及追究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依法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则不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不能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直播,也不能够允许旁听,注意对当事人相关信息的保密。

  二是法院应当客观中立裁判案件,不能因为庭审公开造成的社会舆论,而影响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因为公开审理,尤其是新闻媒体对相关案件进行报道后,案件在社会上可能引起舆论关注,此时,法官容易受舆论影响或者迫于舆论压力,失去独立客观判断,最终导致裁判结果迎合社会舆论倾向。公开庭审的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监督法院工作、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但绝不是为了让舆论来告诉法官该如何裁判,案件的审理结果,应当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因此,庭审公开的同时,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要受舆论影响,同时可以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及评论行为,确保新闻媒体客观报道案件情况,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评论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有倾向性,禁止媒体对于尚未裁判的案件发表裁判建议,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予以处罚。

  三是建立新闻媒体报道行为规范制度,禁止新闻媒体对未审结案件评说的规则,新闻媒体对未审结的案件只应做客观全面的报道而不应作评义、下结论,新闻监督应主要监督法官是否有腐败行为而不是代替法官审判案件。建议庭审直播等新闻媒体报道庭审情况,不要搞成“一阵风”,在未成熟之前不要全面铺开,而应谨慎使用,尽早总结经验教训,颁布较明确的法规对直播的发动、次数、时间、案件选择、证人保护等作出科学规定,以求限制、缩小直播的弊端,而充分发挥其优点。另外,除了对新闻媒体报道行为予以规范外,也要对自然人旁听行为作出规范,法院要注意维持旁听秩序保证法庭审理顺利进行,同时,确保非经法庭允许旁听人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对于旁听人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直至责令退出法庭。

  三、执行公开。

  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执行公正、阳光司法的重要措施,但也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重点难点。由于执行措施有限、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不了解、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足以及执行权过于集中等因素,导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执行投诉高已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突出问题。如何防止并解决这一难题,已成为目前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公开、公正的执行制度是审判结果由应然可能转化为实然存在的基本保障。所谓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予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执行工作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对它的关注更高,对执行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构建一个公开透明的执行公开机制,能够大大削减执行工作的神秘性,保障当事人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执行是否公开对创建“无执行积案”是关键,也就是说执行公开对有效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确保执行法官廉洁自律很重要。公开执行是顺应司法环境和司法理念的必然选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所进行的有益尝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执行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老大难问题,一向被社会公众所关注,是司法公开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执行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兑现直接关联,因此当事人对执行公开的愿望远比司法公开的其他内容强烈。然而,从目前的整体现状来看,执行公开的实践却并没有随着当事人的期盼之殷切而水涨船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开不到位的情形远未杜绝。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不合理怀疑,为执行工作创造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提升了人民满意度,亦在无形中增加了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二是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快速及时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当事人以消耗最少的诉讼资源来快速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执行机关以最小的司法成本促成执行的顺利完成,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执行公开,拓展了法院获得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的渠道,合理的利用了日益发达的互联网资源,节约了司法资源,执行效率明显提高。缩短了执行周期,提高了执行效率。执行效率原则的基本内涵就是快速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资源消耗获得最充分、最及时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是执行机关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在司法执行活动中最充分、高效地发挥出对社会关系的调控作用,以实现社会安定。阳光执行的快速反应、分段集约机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改变了过去一名执行法官包揽案件的现状,避免了案件执行进度混乱无序、执行效率因人而异的局面出现,节约了司法资源,执行效率明显提高。

  三是降低执行投诉和信访,遏制权力滥用。由于执行法官直接接触涉案金钱、财产等经济利益,处于与这些利益“擦肩而过”的阶段,这也是造成执行部门是法院廉政风险系数最高岗位的主要原因之一。阳光执行、公开执行工作机制通过保证当事人对执行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当事人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映,可以使执行工作中的瑕疵和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整改,从而有效遏制执行人员滥用权力,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是缓解法院执行难。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最大范围的公示出去,构成强大的威慑力,并以此确保那些客观上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得到尽快的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布,能有效的使用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是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主体原则是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化,依照该原则“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和施行均应致力于充实诸项程序制度,巩固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亦应是程序的主体,而不应沦为任由执行权支配的客体。当事人只有通过及时全面的执行公开,知悉相关执行信息,充分了解自己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才有可能恰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执行程序并充分发挥作用。当事人在对执行机构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同时,将自己的主张、要求及时的反馈到执行程序当中来,从而有利于保障和提升自身的程序主体地位。

  三、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裁判文书的公开又与其他理论制度,如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制作表达、裁判文书公开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以及阳光司法、司法改革相联系, 是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也是法治进程的关键环节。裁判文书公开,是将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通过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发布和公布,包含形式的公开和内容的公开。形式的公开是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介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内容的公开是对法律文书记载事项、裁判认定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论的公开。从公开的对象而言,裁判文书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即裁判文书的形式公开。而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是全面的公开,是针对所有人社会公众的全方位公开。

  一是裁判文书公开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的要求。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公众才会从中感受到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是否得以体现,诉讼请求实现或没有实现的原因,从而产生对审判行为是否信任的判断。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展现判决的内容,来提升司法信用、获得司法信任,这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其次,裁判文书的公开能够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这一方面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完善人民对司法的监督,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公开还具有案例指导价值、研究分析价值,也有利于提升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有利于建设优秀的职业法官队伍,更有利于发现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进司法改革。

  二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如个人信息保护与裁判文书公开,公众监督与司法独立等等。前者涉及到的个体隐私权,诸如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等,与公权之间的价值冲突。后者涉及的虽有个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表现出来,都是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权利价值位阶的差异。而这些权利冲突的基本点都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公权力的限制,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范畴内,保护权利是主线,在一些必须公开的特殊案件中,如果公开原则优于隐私原则,也必须在公开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隐私权的侵害,确实难以避免侵害的话,应该给予受害主体救济渠道 。总之,应当在司法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另外一方面冲突虽然可能存在“民意”干预司法的嫌疑,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阻止裁判文书的公开,而是更应该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使公众的监督成为司法运行的助力,使司法的独立审判与“民意”形成正能量的合力。因此,对于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要全面公开裁判理由,增强说理性,同时确立合理的裁判文书公开限度的标准,当然,这和完善的审查保障机制是分不开的。

  三是裁判文书的公开其理论基础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审判原则对司法权的制约,自然包含了这两个方面,即审理的过程和裁判的结果都要公开,而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全程的缩影,记录了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全部过程,是司法权运作的最终结果,其公开正是审判公开原则的本质要求。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公开审判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展示平台, 同时也对司法权的滥用形成了监督机制,让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知晓并更加信赖法院的裁判是依法并公正做出的,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其次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全过程,同时基于现代先进的信息平台,其公开更加方便、快捷,更能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第一是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了解、知悉判决理由和依据,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诉权;第二是社会公众能够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案情,监督裁判的正当性,并对今后类似的案件加以参考。第三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的公开性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现代司法程序要求公正应当是被看得到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程序正义还包括了程序民主性的内容,程序的民主性要求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程序的公开性是民主性的表现,又是民主性的保障,而民众参与法律程序的要求也推动了法律程序的公开,司法的民主性必然包含了审判公开的要求。

  总之,司法公开,也可以理解为“阳光司法”,之所以要阳光司法,正是司法公开的体现,把所有司法程序(法律规定的不公开的情形除外)公开化、透明化,或理解为把司法权运行的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以此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公开作为具有强烈现实性和针对性的改革措施,是全面推荐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其突破意义决定了它与司法改革全局的密切联系,更一步体现的是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而带动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司法体制创新。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关于司法公开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以创新的理念推动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带动国家的司法改革继续前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