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法院对被告人师某聚众斗殴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师某与吕某(另案处理)因谈对象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某井镇打架。2014年11月23日11时左右,师某组织七人来到某井镇寻找吕某,吕某组织张某(另案处理)等七八个人在某井镇街道等候师小某,在某厂巷道口,吕某和师某互相对打,用拳在对方头部脸部乱打、用脚在对方身上踢,后张某从一边过来在师某头部打了一棍,致师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为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